事项:车辆购置税证明管理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含免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或者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应到所在地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发完税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向纳税人核发新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完税证明遗失时使用),2份
2.《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时使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或车购办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留存联、车辆合格证明、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2.车辆变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2)车主办理车辆转出手续时,应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3)车主办理车辆转入手续时,应提供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
(4)车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应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需补办的,车主应在遗失声明登报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2.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完税证明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合法、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审核无误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如果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完整,内容填写准确,符合规定条件的,换(补)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通过系统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3.资料归档
事项:车辆购置税减免税
1.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事项: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时,按照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依据为其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确认税款缴纳后予以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核、接收资料
(1)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与附报资料数字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数字符合逻辑关系,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将申报信息采集录入系统,确认税款缴纳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2.资料归档
事项:车辆购置税退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和税款缴纳情况;
(2)审核《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调阅申请退税车辆的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核对,确定是否符合退税规定;
(4)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5)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6)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报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申报征收信息
2.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信息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相关资料退还上一环节;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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