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国税流〔2007〕101号)等文件规定,经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乐清市嘉隆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取得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且财务制度健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同意乐清市嘉隆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
经认定具备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按年对其进行核算
辅导,审核企业上年生产经营情况与免税情况,对上年符合要求的可继续免征当年的增值税;对上年
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免的税款,不再给予免征当年的增值税。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