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国税流〔2007〕101号)等文件规定,经北白象分局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乐清市利达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条件。经研究,现同意乐清市利达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
经认定具备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后,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进行核算辅导,一经发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弄虚作假,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应取消其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三年内不再重新认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处理。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