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规定〉的通知》(温国税流〔2007〕101号)文件规定,经税源管理四科调查核实,温州金山富华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8月15日、2007年9月27日取得了金山电能量数据采集终端控制软件V1.0、金山电力在线智能监控器控制软件V1.0两个新产品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符合软件产品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同意温州金山富华电子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以上2个新产品分别以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之日起享受2007年度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
税源管理四科应按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增值税。对企业按月报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软件产品生产企业退税计算表》等资料,应认真进行真实性审查和实地核查,注明实地调查结论后,符合退税条件的上报市局审批退税。
年度终了,税源管理四科应对该企业进行核算辅导,对上年不符合要求的,应追缴已退的税款。
附件:温州金山富华电子仪表有限公司软件登记证书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